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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新解

5月12日,珠海市法制局發布《珠海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據悉,新規首次將覆蓋範圍擴大至所有小區,提出未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費用的業主,相關信息將依法公示並納入個人征信系統。

據了解,珠海於2007年出臺了1996《珠海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和《珠海市物業管理條例》,其適用範圍僅適用於主城區。這份征求意見稿首次將“珠海市”升級為“珠海經濟特區”。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意味著新規將適用於珠海所有行政區,相比之前。

在征求意見稿中,具體明確了珠海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方式和標準以及相應部門的職責,明確了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職責,規範了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委會的運作。其中,對於未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分攤費用的業主或非業主,市、區相關部門應當提供相關資料。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分析,這壹條款首次出現在珠海,但在國內多個城市已經開始實施,是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征求意見稿中特別提出,為建立物業管理電子投票系統,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管理規約規定需要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鼓勵業主通過電子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為業主參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事務提供方便快捷的決策方式。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內物業管理不僅在觀念上需要更新,在實施手段上也需要壹些新的方法。“雖然這只是壹個小細節,但也是壹個亮點。”

《條例(征求意見稿)》對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物業配套設施設備、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維修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建立物業使用人信用體系。

據了解,《珠海市物業管理條例》自2008年4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對規範物業管理市場,促進珠海市物業管理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市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物業管理中新的矛盾和問題不斷出現,原有的規定已不能滿足當前的實際需要,急需重新制定規定進行相應的修改、補充和完善。

物業費收取不正確是物業公司普遍存在的“老大難”。為解決這壹問題,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信用管理的內容,擬建立物業服務企業、物業從業人員、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信用體系。對未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費用的業主或者非業主,市、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示相關信息,並納入個人征信系統。

同時,《條例(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建立物業管理電子投票系統。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及管理規約規定需要業主同意的事項,提倡業主通過電子投票系統進行決策。

明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基本程序。

“由於申請人數的限制和物業公司不願配合,業主大會成立的問題普遍存在。"市法制局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征求意見稿對我市正在實施的《珠海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成員指導規則》進行了細化和完善,明確了基本程序、費用分攤、業主委員會成員、業主大會組織登記制度等。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之日起30日內,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街道、鎮,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張貼公告告知業主。籌備首次業主大會的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首次成立業主大會的要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20%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街道、鎮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請求: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築面積或者前期開發部分建築面積的50%以上;首套房屋銷售交付兩年以上,交付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的30%以上。

此外,《條例(征求意見稿)》還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之日起七日內向街道、鎮提交業主名單。開發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業主名冊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七日內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由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住宅區停車位不得無償出售。

小區停車位,是出售還是出租?業主負責還是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近年來,為了車位,業主與物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經常發生糾紛。《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其權屬應當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等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建設單位未出售或捐贈的車位、車庫,優先用於本區域業主;業主要求出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賣不租。

《條例(征求意見稿)》還加強了對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自律監管,提出應當建立信用檔案和信用風險預警公告制度。

受到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的物業服務企業,半年、壹年、兩年內不得參與物業服務投標,業主大會可以提前解除與其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征求意見稿還增加了物業管理區域專章,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備案、身份認定、劃分等。,主要是為了解決目前我市大部分物業管理區域不清晰,導致成立業主大會時糾紛不斷的問題。”市法制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說。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

關於物業維修,《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保修期內的物業保修責任。保修期滿後,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和更新費用由相應業主自行承擔。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作為房屋的“養老金”,關系到千家萬戶的生計。《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獨立產權單位的,應當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市、區應當設立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依法對本轄區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物業維修資金專用賬戶,對物業維修資金的歸集、存儲、使用、增值、查詢等進行統壹監督管理。每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入該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壹直是小區物業的難題。《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決定修繕* * *所有物業,應當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修繕* * *所有的部分物業,應當經專有部分占部分建築物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部分業主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