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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壹)建設單位違反招投標規定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未經招標或者未經批準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的罰款。

為保護業主合法權益,避免業主和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前,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前期服務過程中相互串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針對目前物業管理企業由建設單位私自選聘的現狀, 該條例第24條規定,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協議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該條從法律責任的角度確保第24條的實施。這種違法行為發生後,行政機關首先責令其限期改正,要求建設單位以正確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給予警告。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或者後果,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予以罰款。

(二)擅自施工單位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部位、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了建設單位擅自處置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轉讓業主依法使用的物業部位和設施設備,是嚴重的民事侵權行為,違反者必須對權利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次,在物業管理領域,由於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眾多業主,建設單位擅自處置業主所有或者使用的物業的部位和設施,已經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構成了破壞行政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違反者應當承擔罰款的行政責任。

明確壹點,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不相互排斥,行政責任是對國家的責任,具有懲罰性質;民事賠償責任是被侵害的所有人的責任,不具有懲罰性,壹般只是補償性的,目的是將所有人的利益恢復到侵害前的狀態。因此,承擔行政責任不影響民事責任,反之亦然。但當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並接受行政處罰時,應優先保證民事責任的實現。

(三)拒不移交信息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移交相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相關材料的,對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並處1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該條規定了拒絕移交信息的行政責任。房產信息和相關房產應整合,其所有權應屬於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之間因物業管理問題發生糾紛時,往往是掌握資料的壹方拒絕向另壹方移交。因為這些資料是物業管理和維修所必需的基礎資料,如果持有資料的壹方拒絕交出,會對對方的工作造成諸多阻礙,破壞行政秩序。因此,條例專門規定了拒不移交的行政責任。

(四)不具備從事物業管理資格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以及騙取管理資格的法律後果。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本條規定了騙取管理資格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法律後果。由於物業管理直接關系到廣大市民的日常生活,為了保證物業管理的正常開展,為業主提供優質的管理服務,我國對物業管理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經主管部門資質評估和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業務,屬於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另壹方面,無資質證書的企業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無效。企業的違法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違法企業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並接受行政處罰時,應優先保證民事責任的實現。

(五)物業管理企業聘用無專業資格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壹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了物業管理企業聘用不合格人員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物業管理人員的素質決定了物業管理的服務水平和質量。為保障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依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條例不僅規定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要求,還規定了物業管理企業從業人員的資質要求,要求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知識水平。但是,如果物業管理企業無視這壹要求,仍然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對員工友情的要求就成了空話,無法從根源上杜絕不合格人員的違法現象。因此,為防止不合格員工進入物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本條特別規定了非法聘用不合格員工的法律責任。

(六)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委托管理限制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6”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是關於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委托管理限制的法律責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符合壹定資質條件才能承接物業管理項目。業主只是基於對其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的認可來選擇相應的物業管理公司。除部分特殊服務可委托專業服務公司外,其他相關物業服務應由所選公司親自完成。物業管理企業將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全部委托給他人,也可能導致物業管理資質管理制度的規避,使資質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因此,行政機關將對該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此外,將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全部委托給他人,也是違反與全體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是關於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法律責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只能用於特定用途,即房屋的維修和養護。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行為,首先違反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合同中關於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當事人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次,也違反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專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挪用專項維修資金不僅違反了本條例的規定,也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應當受到處罰。挪用專項維修資金還可能涉及刑事法律責任。這裏可能涉及的罪名是挪用資金或者挪用公款。

(八)建設單位(開發商)未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該條主要是關於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物業管理用房是正常物業管理工作的前提條件,建設單位應預留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以供開發建設時考慮物業管理工作。未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影響物業管理發展,損害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給予行政處罰。

(九)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入的,收入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本條規定了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法律責任。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所有,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專門用於物業管理。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性質,侵犯了業主的財產權,同時必然影響物業管理的質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此外,由於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行為本質上是對業主財產權的侵犯,該條對違法所得的處理方式實際上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應當將扣押的違法所得返還給業主,優先用於物業的部位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其余由業主大會決定。通過規定民事責任的方式來實現政府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是《條例》的壹大特色。

(十)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對其擅自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款項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 * *設施的維修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決定使用:(1)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 * *設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利益的;(3)擅自將物業的* * *部分和* * *設施用於經營。個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本條是關於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對其擅自行為的法律責任。本文中違法行為的主體可能是多方面的,既有業主,也有物業管理企業。他們的共同特點是侵害了物業管理區域的利益,所以他們的違法行為不僅侵害了行政管理制度,實質上也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合法權利。因此,如果他們因為違法行為而獲得利益,這部分收入實際上來自於所有者的權利。應當用於物業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剩余部分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而不是由國家沒收。該條還體現了通過規定民事責任方式來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精神。同樣,對於民事違法行為,優先考慮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

(十壹)業主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條規定了業主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民事法律責任。因為業主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處於核心地位,所有的物業管理活動都是圍繞著業主及其利益進行的。另壹方面,業主在物業管理中也承擔了很多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必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提供壹定標準的服務,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構成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業主公約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二)業主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從事違法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該條是關於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從事違法活動的業主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做出決定或者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實踐中,壹些業主利用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如聚眾鬧事、打架鬥毆、搞封建迷信活動,甚至走向黑社會。這些活動雖然是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名義進行的,但並沒有得到授權,與物業管理無關。利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承擔法律後果。這些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情節嚴重,但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十三)房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刑事、行政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本條是關於物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行為違法性是指行政機關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律規範或者行政行為違反了不作為某種行為的義務,行為違法性通常表現為某種積極的違法行為。不作為的違法性是指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律規範或者行政行為違反了為其設定的義務,不作為的違法性通常表現為消極狀態。無論是違法作為還是不作為,都違反了法定義務,損害了管理相對人和國家管理秩序,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