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公司 - 長春某小區冰閥脫落砸死路過的30歲男子,責任如何分擔?

長春某小區冰閥脫落砸死路過的30歲男子,責任如何分擔?

我們先來看看事件的具體情況:

我來說說我的看法: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5條:

如果這個小區有物業對房屋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那麽顯然物業公司作為房屋的管理者,應該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但是沒有物業公司來管理這個小區。這樣就不存在物業管理不當導致事件發生的情況。

因此,賠償責任必須轉嫁給整幢建築物的所有業主。因為他們不能證明自己對所居住房屋的懸掛物墜落沒有過錯,所以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該男子在上班途中不幸被冰槽擊中身亡。所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他的不幸死亡可以認定為工傷,其家屬也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助。

考慮到事發前社區工作人員已在事發地點張貼了有關安全的告示,該男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的關鍵在於告示是否醒目,是否容易找到。如果告示足夠醒目,而該男子在事發前缺乏足夠的觀察力,那麽該男子本人也需要為此次事件承擔壹定的責任。

這件事也提醒了很多生活在北方,尤其是東北的朋友,冬天出門要註意觀察,避免冰閥降臨在自己身上的潛在危險。

綜上所述,我認為這次事件雖然整體上是壹次意外,但住戶大概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於事件發生在上班途中,他的死亡也可以認定為工傷。但由於死者行走時可能缺乏足夠的觀察,可能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長春某小區冰閥脫落砸死路過男子如何分擔責任?談責任確實有點麻煩,因為可以說是天降橫禍,不屬於直接的人為傷害,而是人死於小區冰塊脫落。可能不能說完全沒有聯系,只能走法律程序。

1,事故的來龍去脈。

165438+10月27日,吉林省長春市發生壹起悲劇,壹個冰槽從居民區掉落,砸死壹名30歲男子。事發時,該男子正走在上班路上,途經南關區曙光路永發小區,被樓上脫落的冰塊滑槽擊中,當場身亡。

現在死者家屬希望涉事社區能給個解釋,然後盡快讓男子下葬。然而,事情發生幾天後,涉事社區和其他相關部門拒絕對此負責。據死者朋友童女士介紹,涉事小區沒有物業,平時由小區管理。男子出事的那棟樓前,發生過冰塊掉落砸傷人的事件。

童女士說,事發前,小區在該區域張貼了安全警示A4紙,但並未達到警示效果。事發後,社區將附近很多老舊小區劃上警戒線,進行維修。

童女士希望社區為該男子的死亡承擔責任,但現在各方都在推卸責任。南關區曙光路永發小區A區5號樓居民拒絕,小區也推卸責任,讓死者家屬找法律顧問走法律程序。

2.整棟樓的住戶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砸死人的冰塊是從樓上掉下來的,所以應該是墜物,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殺死男子的冰不屬於某個業主,而是從整個建築中結晶出來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上拋擲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

所以整棟樓的業主屬於侵權人。作為死者家屬,整棟樓的業主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損失。但是冰槽掉下來砸到人也不完全是業主的錯,讓整棟樓的業主負全責是不現實的。所以基於人道主義和公平原則,整棟樓的業主最多只能賠償受害者。

作為物業,在居民樓內發現泄冰道時,應在顯著位置放置安全警示牌甚至禁止通行的告示。如果沒有盡到提醒的義務,作為物業,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事發前,小區在該區域張貼了安全警示A4紙。雖然論文的位置不明顯,但至少是貼上去的。

3.被冰閥打死的人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作為北方人,該男子應該知道,在這種下雪的天氣,只要有房子,就很容易形成泄冰道,所以在戶外旅遊的時候,更要註意屋檐上是否有泄冰道,不能把自己的人身安全全部放在別人身上。

此外,在事件發生前,社區已在事發地點張貼了A4紙的安全通知,這也被認為是壹種安全提醒。況且冰閥是大自然的“落體”。對於路人來說,這種不規律的情況沒什麽區別,只是妳說不清該找誰。

日前,由於氣溫升高,吉林冰雪融化,已導致數起墜冰傷人事件。當地道路、居民樓、小區門前,已經張貼了“高空墜冰,禁止靠近”的警示牌,並開辟了隔離帶。

總結:雞蛋大的落冰也可能致人死亡。所以,如果雪域相關小區和物業不能及時清理冰槽,至少要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路人外出也要註意安全,盡量不要靠近有冰閥的建築,出行最好帶安全帽以防萬壹。

網友對此怎麽看?妳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可樂貓博士》關註各種生活,發表最獨特的評論。醫生,記得要註意。

俗話說,天有不測風雲,有時候災難從天而降都擋不住。比如長春壹個30歲的男人,上班路上經過壹個居民區被撞死,讓人覺得他有點倒黴,連個負責人都找不到。

165438+10月27日的時候,吉林長春壹名30多歲的男子在上班路上發生了壹場悲劇。他是被南關區曙光路永發小區壹處民房掉落的冰槽砸死的。說實話,我之前在路上走的時候好像也遇到過這種事情,不過有點幸運。掉下來的東西沒有砸到我的頭,而是在我旁邊。我當時很幸運,事後覺得自己真的很幸運,因為如果這個東西砸到我頭上,我可能會受到很大的傷害。

現在估計死者家屬還在找責任方,但是這個責任方確實不好找,因為小區的房子裏住著很多人,大概很難找到具體哪壹戶或者哪壹個人對這個事件負責。可以說這個人是無辜的,但是這個居民樓的居民好像是無辜的,因為都是在自己家裏。至於房子倒了,人死了,不是他們主觀能控制的。以前也有人被高空拋物砸死摔傷,但都是故意的,但這次純粹是天災,連責任人都找不到。

但據知情人透露,事發前,小區曾在當地貼出壹張寫有安全警示的紙,但並不明顯。如果從法律方面追究,根據法律規定,因建築物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傷害,難以確定具體責任人的,由可能造成傷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賠償。如果做到了這壹點,就意味著整棟樓的住戶都成了責任人。還有壹點就是,當時該男子正在上班的路上,所以他的意外傷亡相當於工傷。看來他的單位也要承擔這個責任。

另外,如果這個小區有物業,那麽物業就要承擔很大的責任。雖然在這個小區的樓裏貼了壹張A4紙的通知,但是並不明顯,壹般人很難發現這些東西。另外,很多溜冰鞋本身就很危險,物業沒有對這些東西進行處理,任由這些危險源存在,物業也沒有做好自身的安保工作。不過估計物業會覺得太委屈,因為東北天寒地凍,很多地方都有這種冰閥,平時也沒什麽問題。誰知道這次出了這麽大的事?

現在死者的朋友和家屬都在乞求解釋,他們很憤怒,因為各方似乎都在推卸責任。從純法律的角度來說,要麽找業主,要麽找物業管理公司,這樣死者所在單位最多能多承擔壹點責任,但無論如何,這個事件似乎沒有直接責任人,估計挺郁悶的。

人走在路上,災難從天而降。沒有人知道明天和事故哪個先來。165438+10月27日,吉林長春壹名30多歲的男子走在上班路上。他在經過南關區曙光路永發小區A區5號樓時,被樓上墻壁和墜落的冰槽擊中,當場死亡。

可以說,居民樓的居民是無辜的,但越無辜的是死者。人家走在路上好好的,也沒惹到誰。他們怎麽會這麽倒黴?以前高空拋物致人死傷,都是人為的。這純粹是壹場自然災害,誰也沒有預料到。

說了這麽多,但是不住居民樓的人就沒有責任嗎?不能這麽說,死者為大,尊重死者,生命可貴。所以如果劃分責任,居民樓裏的人至少承擔80%,路人在樓層附近行走,自己承擔20%。

但是說了這麽多,沒人願意當大頭。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居民樓的居民有這種想法並沒有錯。所以就看法律怎麽判這個事情了。

真不知道事故和明天哪個先來。長春壹男子上班途中遭遇意外。現在人不在了,各方推卸責任。我認為,經過這次事件,這兩方分擔責任是合理的:

壹方面,整棟樓的業主屬於侵權人,應該賠償死者家屬的損失;另壹方面,涉事小區的物業部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悉,近日,吉林省長春市壹名30多歲的男子在上班途中步行,途經南關區曙光路永發小區A區5號樓時,被樓上的墻壁和掉落的冰塊滑槽擊中,最終當場死亡。

據知情人士透露,事發前,小區在該區域張貼了安全警示A4紙。而紙張的位置不明顯,任何人都很難壹下子看到,這就是危險的根源。

該男子是被小區樓房上掉落的結晶冰砸死的。此次事件是高空墜物所致,並非高空拋擲物體所致。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賠償。

也就是說,出事大樓的所有業主都成了侵權人,必須依法對受害男子家屬進行賠償。當然,這個數額是各家各戶分攤的。這個意外,受害人死亡,戶主破財,都是意外!

而造成這樣的悲劇,有壹方絕對難辭其咎,那就是小區的物業。壹方面,他們沒有盡到安全提醒的義務。物業在小區內發現樓體上有冰閥時,雖然貼了A4紙警示,但並不明顯。應該是在顯著位置放置安全警示。

另壹方面,物業沒有做好安全防護。知道建築物上有冰滑,要提前處理,否則附近區域禁止通行。

總之,在這次事件中,整棟樓的業主和小區物業都有責任。

對此妳怎麽看?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互動!

我來告訴妳發生了什麽:65438年6月27日,長春某小區,壹個冰閥脫落,導致壹名30多歲的男子死亡。上班途中,途經壹居民小區時,男子恰巧墜樓,當場死亡。據網上報道,事發前,該地區的社區工作人員也相應張貼了壹張A4紙的安全警示。此事發生後,附近的許多舊街區都被封鎖和修復。不過目前已經有人出面給死者家屬壹個相應的說法。死者朋友:各方都在推卸責任。

我來說說我的看法:1。北方冬天,不能不讓小區物業負責!東北天氣冷,壹般零下壹二十度。冰掛真的很危險。要及時清理。

2.男人的本事也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如果他看到粘貼的安全警告,他應該盡量遠離樓梯,以免受傷!

3.如果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最後可能整棟樓的居民都是被告,整棟樓的居民都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5條:

4.上班途中發生事故也可以認定為工作,相關法律有配套依據。

5.註意安全!千萬不要在高樓附近行走。尤其是居民樓。

延伸閱讀:謹防墜冰!

了解更多:長春某小區冰閥脫落砸死30歲過馬路男子如何分擔責任?如今北方各地都進入了冬季模式,給很多人的出行帶來了不便。比如道路容易結冰,導致車輛打滑,發生事故。但實際上,寒冷的天氣不僅對汽車不方便,對行人也有很多不可預知的風險。

事故對死者來說真的是意外,是災難。恐怕大部分人都不會想到,我每天走的路,突然從天而降,砸到了我。東北的冰刀其實很危險,每年都有人和車被撞。小的冰閥是天上來的匕首,大的是天上來的巨石。

整棟樓估計都有賠償責任。如果這個小區有物業對房屋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那麽顯然物業公司作為房屋的管理者,應該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但是沒有物業公司來管理這個小區。這樣就不存在物業管理不當導致事件發生的情況。

因此,賠償責任必須轉嫁給整幢建築物的所有業主。因為他們不能證明自己對所居住房屋的懸掛物墜落沒有過錯,所以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其實冰刀對於北方人來說還是很常見的。其實這是因為積水在屋檐下結冰,沒有及時清理。壹般來說,不同的部門負責在不同的地方玩冰刀。但是,這次事故中的事故肯定與相關單位有關。希望他們能站出來承擔責任,給死者和家屬壹個交代。同時,這件事也給了我們壹個啟示。走在路上,不僅要註意腳下的路和遠處的車輛,還要隨時註意有沒有“冰閥”從天而降。

墻體有問題,這個小區物業有管理責任,業主也有相應責任。但如果只是冰刀,真的沒人負責。之前也有過類似事件。

首先,它不同於高空拋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是關於拋擲物致人損害責任的規定。

在這起事件中,受害人是因為“冰閥”墜落而受傷死亡的,而“冰閥”並非拋射物。

第二,也和店主的貨不壹樣。

此次事件中,“冰閥”墜落導致的死亡是雪融化後天氣寒冷形成的物體,物體系統是由於自然原因形成的。“冰閥”不是所有人,也沒有所有人或管理人,因此不存在對“冰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直接人。

而且業主是否有義務清雪的問題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當然不存在業主或者管理人。沒有法律規定,在沒有物業管理人的情況下,每家每戶都有義務清除樓頂的積雪,業主在雪後冒險去樓頂掃雪,確實很辛苦。

“冰閥”會隨著天氣變冷、積雪融化而改變或消失。由於天氣和其他因素,“冰閥”何時會下降是不可預測的。因此,在該事件中,車主對危害後果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0歲的人,這麽年輕,只能算工傷。太可惜了!

所以,活著不容易。我們要好好活著!

財產損失

此事應由建築物的所有權單位負責。如果建築物的產權歸個人所有,產權人不應該負責,因為拆除建築物上的冰閥超出了個人能力。我認為社區應該負責任。即使事發前已經提醒過社區,但仍然不足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