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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疫情期間物業費減免政策

疫情期間,業主與物業服務提供者協商壹致的,可以要求減免物業費。協商不成,不能要求減免物業費。業主和物業服務提供者需要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減免物業費屬於物業合同的變更,需要雙方協商壹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的,推定合同沒有變更。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