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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國家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公平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物業費壹般按照政府指導價的標準收取,並明碼標價。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有定價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屬於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和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方式如下:

(1)壹級收費標準:1.00元/m2;

(2)二級收費標準:0.75元/平方米;

(3)三級收費標準:0.50元/平方米;

(4)四級收費標準:0.35元/平方米。

法律依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性、公開性以及收費標準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