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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協議只對業主有約束力嗎?

觀點壹:合同的有效所有人應當依法履行。

根據《民法》第280條規定,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按照這種理解,只要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原則上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業主認為相關決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提供的救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決定,但這種情況下業主需要支付相應的維權費用,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而且即使成功撤銷了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也不代表合同被撤銷。

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履行職責,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視為合法有效,合同的簽訂屬於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委員會是否取得業主大會授權,是業主委員會與業主之間的內部法律關系,不影響業主委員會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業主認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侵害了業主合法權益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但在業主委員會的決定被撤銷之前,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仍然具有約束力。

觀點二:效力的不確定性必須經過業主大會的批準。

根據《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決定的事項,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履行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職責。業主委員會擅自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視為業主委員會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不產生效力。

也就是說,經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以全體業主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相關民事法律行為對全體業主有效,相關法律後果由業主承擔。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未經業主大會壹致決定,未經業主大會授權,無權代理,對業主不產生效力。

觀點三:未依法選擇的合同無效。

根據這壹觀點,判斷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對業主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之壹,是業主大會已經依法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否則,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從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物業服務合同的構成要件來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並不有效,但必須是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與其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才能對業主產生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規定了合同相對性和契約相對性的例外,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原則上,雙方訂立的合同僅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要對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以外的主體產生法律約束力,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從物業服務合同的訂立來看,業主委員會是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合同的真正當事人。如果要對沒有參與訂立合同的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應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明確,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之壹是選聘程序的合法性,即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業主將通過業主大會相應比例的投票選舉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只有業主委員會與經過法定程序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才能對業主產生法律約束力。只有通過法定程序才能推定其能夠代表所有權人的真實意思,否則不能認為體現了所有權人的真實意思,不能對所有權人產生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