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公司 - 物業公司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物業公司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法律分析:高溫補貼是根據當地的天氣情況和各地不同的補貼標準來確定的。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有高溫作業並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用人單位。

第三條高溫作業是指高溫、強熱輻射或者空氣濕度大(相對濕度80%RH)、濕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非正常作業條件下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下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中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的測定按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定第7部分:高溫》(GBZ/T189.7)進行;高溫作業的職業接觸限值按《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的分類按照《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分類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場所,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取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確保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