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3.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4.業主沒有和物業簽訂合同,但物業已經實際履行了義務,業主應該繳納物業費。
5.如果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或者對收費有異議,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協商簽訂新的合同或者解除物業。也可以向當地房產部門投訴。
沭陽縣律師/沭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