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公司 - 鄭州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

鄭州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停車場建設和管理,合理引導停車需求,規範停車秩序,促進道路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使用。

本條例所稱市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除縣(市)、尚潔區以外的區域。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為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建設項目作為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公共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為本單位和居住區的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設工程專用停車場和建築區域內部分劃設的停車位。

臨時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設用地、建築區劃內部分業主,供機動車短時間停放的場所。

城市道路上的路內停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第四條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建立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停車管理工作,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相關單位開展停車自治。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管理的統籌、協調、監督和指導,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巡查、檢查、經營備案等具體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和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大數據管理、交通運輸、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防空、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履行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相關職責。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投資支持社會資本建設公共停車場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拓寬停車場建設投資渠道,引導多元化投資建設生態停車場和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停車設施。第八條支持和推廣智能停車服務。建立全市統壹的停車信息管理和服務系統,提高停車管理信息化水平,推進智慧交通城市建設。第二章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第九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人防等部門,,制定停車場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專用停車場規劃應當綜合考慮人口規模和密度、土地開發現狀、車輛擁有量、道路交通承載能力、停車供需矛盾、公共交通服務水平等因素,科學確定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城市路內停車泊位的區域布局、設置規模、中長期建設規劃、建設順序等內容。

建設項目停車位配置標準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確定,並定期評估和調整,向社會公布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但不得減少停車位數量。第十條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門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應當包括建設主體、責任單位、建設順序、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和停車位數量。第十壹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規劃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應當依法劃撥、轉讓或者出租。政府預留的壹定數量的土地應當用於公共停車場的建設。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公共停車場。第十二條醫院、學校、商業中心、政務服務中心、公共文化服務場所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建設停車場,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交付使用。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已建成的停車場進行規劃核實。

建設工程停車場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不符合建設標準的,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