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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辦法(2004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物業管理行業的監督管理,規範物業管理企業行為,維護物業管理服務市場秩序,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特區內的住宅區、工業區、商住樓、寫字樓等物業及配套的公共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的管理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物業管理服務應當遵循社會化、專業化、企業化的原則,保持物業和城市環境整潔優美,保障物業使用安全,維護業主和其他非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住宅行政主管部門是物業管理行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依法對物業管理行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區人民政府住宅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在市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行業的監督管理。第五條深圳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是物業管理行業的自律組織,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第二章物業管理企業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為住宅區、工業區、寫字樓、商住樓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提供專業化、集成化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包括物業管理特許經營企業和經營企業。第七條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出租、掛靠、出借等方式轉讓或者變相轉讓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物業管理企業變更名稱、分立、合並或者其他工商登記事項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備案和資質證書審批手續。第三章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第八條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物業管理企業,但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除外:

(壹)物業被開發建設單位占用的;

(二)在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多層物業總建築面積小於5萬平方米,或者高層物業總建築面積小於2萬平方米,或者多層和高層混合物業總建築面積小於3萬平方米。

前款物業管理區域的範圍由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第九條物業尚未交付,或者物業已經交付,但尚未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物業管理服務招標;已經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的,由業主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物業管理服務招標,但法律法規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壹定期限內負責物業管理服務的,從其規定。

業主管理委員會組織招標活動的,應當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

招標組織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活動;

(二)選擇和確定合格的投標人;

(三)根據評標原則,確定評標和定標方法;

(四)選擇中標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第十條招標組織者組織物業管理服務招標時,應當設立招標代理機構。市、區有關部門的代表應參加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機構負責招標活動的具體實施,審定標底,提出評標、定標方法和意見。第十壹條招標組織者應當客觀、公正地制作招標文件,並廣泛聽取業主和非業主的意見。

前款所稱招標文件包括投標書、投標須知、訂立委托管理合同的條件和協議條款。投標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物業規劃建設的基本情況,包括占地面積、建築面積、產權狀況、商業和管理用房、公共設施專項資金和房屋維修資金、公共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園林綠化、社區文化娛樂設施等。;

(二)物業管理的內容和要求;

(三)編制投標書的方式和依據;

(四)投標人的資格和條件;

(五)組織招標文件解釋和現場查看物業的時間、地點;

(六)送達投標書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七)開標和評標的時間、地點;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二條物業管理服務招標,可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形式。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市主管部門批準,可采用協商方式:

(壹)物業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

(二)外國政府、個人、國際金融機構和港澳臺同胞贈款建設,並明確要求協商使用的。

前款所稱談判,是指招標組織者與兩個以上(含兩個)物業管理企業就特定物業管理服務的發包條件進行談判,擇優選定中標人的招標方式。

招標方式壹經確定,不得中途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