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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收取損耗費的法律依據

收取損耗電費的法律依據是《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物業收取電損費的依據是電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小區物業與全體業主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協議,約定物業可以收取正常的線損費,物業可以按照約定收取電費。

線路損耗包括線路阻抗引起的損耗,變壓器損耗包括勵磁回路損耗和變壓器二次阻抗測量引起的損耗,電機損耗包括電機機械損耗、勵磁回路損耗和定轉子阻抗引起的損耗。

電能計量裝置原則上應安裝在供電設施的產權邊界處。產權邊界未安裝電能計量裝置時,線路和變壓器損失的有功和無功功率必須由產權所有者承擔。在計算用戶基本電費(按最大需求收取時)、電費和按功率因數調整的電費時,應將上述電量損失納入計算,並按各類用電比例分攤上述電量損失。

至於用戶為什麽要承擔,這是默認。發電和輸電是分開的。發電機說他只關心從這裏帶走了多少電。電力傳輸者說,他花錢建了壹個網絡來傳輸電力,所以他花了壹部分在交通上。如果他不用電,那損失就沒了,他也不會花這筆錢。

銷售電價實行政府定價,統壹政策,分級管理。銷售電價由購電成本、輸配電損耗、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四部分組成。定價方式包括單壹電價和兩部制電價。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出售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依法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業主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