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必須代表業主的意見,由民主選舉產生。業委會成員必須是小區的業主(房屋所有人)。
物業管理公司是服務性企業,以管理為目的。
它們的目的和性質不同。
另外,物業服務合同的雙方是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和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
還有業委會成員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人員。好像沒什麽問題。走正常程序就行,但是容易降低業委會的信任度。
業委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如果是“合夥人”,則權責不清。
服務是不錯,但是如果發生糾紛,這個業委會的成員住在小區都會被打擾,別的就更不用說了。
希望能給妳壹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