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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內熱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項目的審批、設計、施工、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和物業管理:

(壹)在建築氣候區域標準劃定的嚴寒和寒冷地區新建、擴建集中供熱的居住建築及其附屬設施;

(二)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飯店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築節能的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築節能機構進行。第四條國家鼓勵建築節能技術進步,鼓勵引進國外先進的建築節能技術,禁止引進國外落後的建築用能技術、材料和設備。

國家鼓勵發展下列建築節能技術(產品):

(壹)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保溫技術及材料;

(2)節能門窗保溫密封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技術;

(四)供熱系統溫度控制和分戶熱計量技術及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和設備;

(六)建築照明節能技術和產品;

(七)空調制冷節能技術和產品;

(八)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第五條新建居住建築的集中供熱系統應當采用雙管系統,實行溫度調節和分戶熱計量裝置,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第六條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項論證。依法審批的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進行節能論證和評估。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批準建設。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節能要求和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工程設計。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第八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按照節能標準和規範進行設計(以下簡稱節能設計),確保建築節能設計質量。

(1)嚴寒和寒冷地區新建、擴建集中供熱居住建築的設計,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建築節能(采暖居住建築)設計標準。

(2)新建、擴建、改建旅遊飯店的熱工和空調設計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飯店熱工和空調設計標準》。第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計審查單位,在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當對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從事建築節能設計審查的設計人員應當接受節能標準和技術知識培訓。第十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符合建築節能標準要求的建築總設計或者標準圖集。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確保工程建設質量。第十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不符合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的工程,應當在質量監督文件中予以註明。第十三條供熱單位、房屋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建築供熱系統的節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節能評估制度。認真記錄和上報能耗數據,接受鍋爐運行檢查。超過能耗指標或者達不到供熱溫度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達標。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建築節能產品認證和淘汰制度。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中節能資金的監督管理,專款專用。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或者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未按照節能標準和規範進行設計的,應當修改設計。未修改的,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兩年內累計三個項目未按節能標準和規範進行設計的,責令整改、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註冊執業人員可責令停止執業壹年。第十八條對不按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兩年內三個項目未按照節能設計標準的設計要求施工的,責令整改、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