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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物業是否有權阻止業主進入小區?

因為疫情阻止業主進入小區是違法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2008年第12號公告1 2020年10月20日,確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對甲類傳染病采取防控措施。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控方案實施防控,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疫情防控期間,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有協助執行職責,但無權擅自升級防控措施。在外地正常復工的房主和承租人,對已購已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決定不應剝奪其合法權利,也無權阻止返鄉人員進入居住區。

物業責任?對於小區物業公司來說,物業公司與業主和承租人之間是有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中的權利主要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進行管理,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物業公司自行升級防控措施的權利。

綜上所述,因為疫情阻止業主進入小區是違法的。建議此事聯系當地公安部門,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