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勞務派遣單位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決定自201年7月65438日起施行。本決定公布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於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勞動報酬分配方式的規定的,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壹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