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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把小區綠地改成停車位合法嗎?

物業公司把綠地改成停車場,作為業主可以制止這種行為。

法律依據如下: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所有,但屬於城鎮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屬於業主。"

因此,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作為綠地的業主,應當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方可改為停車場。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因此,未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將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綠地改為停車場的,業主有權制止,否則,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將其改為停車場。

其他情況下,物業服務公司有證據證明綠地所有權不屬於全體業主的,物業服務公司不需要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業主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