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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安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監督管理,促進保安服務業健康發展,提高社會治安防範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安裝、維護、維修保安員、押運員、安全技術防範設施或者提供安全咨詢等保安服務活動。第三條保安服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尊重社會公德。

單位和個人應當理解、支持和尊重安全工作。

聘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依法維護保安員的合法權益。鼓勵聘用保安員的單位為保安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第四條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企業可以接受其他單位的委托,從事有償保安服務的經營活動。第五條保安服務企業和保安員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

發生危及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緊急情況時,市、區公安機關可以調用保安服務企業的保安員或者征用保安設備,調用保安服務企業的保安員、征用保安設備的,市、區公安機關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六條市公安機關是本市保安服務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對本市保安服務業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各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工商(物價)、稅務、勞動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保安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保安服務企業第七條保安服務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省公安機關批準,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第八條保安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經營下列業務:

(壹)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居民區、集貿市場、證券交易所、機場、碼頭、車站、倉庫等場所的警衛人員,財產和人身安全以及大型活動的警衛人員;

(二)貨幣、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文物、藝術品及其他貴重物品;

(三)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安裝、維護和維修;

(四)安全咨詢和評估;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事的其他保安服務。第九條非本市註冊的保安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市外保安服務企業)在本市從事保安服務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在本市提供保安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材料報市公安機關備案:

(壹)營業執照副本;

(二)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

(三)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本市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四)保安員身份證和資格證書復印件;

(5)保安服務合同復印件。第十條保安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保安服務合同提供保安服務;

(二)負責保安員的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

(3)定期監督檢查外派保安人員的服務;

(四)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保安服務企業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保安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並依法保障所聘保安員的下列權利:

(壹)具備保安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

(二)參加聘用保安員單位提供的培訓;

(三)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享受相應待遇;

(四)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二條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包括下列檔案的保安信息系統,並與市公安機關保安監管信息系統相連接:

(壹)保安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營場所的基本情況;

(2)保安員個人電子檔案資料;

(三)武裝押運服務安全防衛裝備、防爆槍及其裝備信息;

(四)保安員教育培訓和保安員資格證書;

(五)保安服務事故和案件。

前款規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保安服務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機關提交相關資料。第十三條保安服務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超出經營範圍的;

(二)為未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提供保安服務的;

(三)接受他人委托,參與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者勞動爭議;

(四)未經批準看守、押運違禁物品的;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