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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配套房和物業管理房有什麽區別?

1,用途不同。

社區配套用房主要用於為社區居民提供飲食、娛樂、購物、文化、交流等便利服務。物業管理用房用於物業管理、服務和社區設施,如物業辦公室、住宅配電室、水泵房等。

2.產權不同。

社區配套房,雖然服務於社區居民,但仍然具有獨立的房產資質。小區配套房也有業主和房產證,可以上市交易。物業管理用房沒有獨立產權,屬於公共* * *場所,其產權屬於住宅區全體業主。物業管理公司在提供住宅物業服務期間,有權免費使用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公司壹旦離開小區,就應該無條件退出其使用的房屋。

3.不同的規劃要求

小區配套房在小區的發展規劃中是有的,但沒有強制性的面積要求。除強制使用教育衛生設施外,規劃中未規定社區配套用房的具體用途。小區配套用房出售(或出租)後,由業主或使用人對其使用作出具體安排。只要符合政策要求,業主可以用於餐飲、美容美發、文化娛樂等。

物業配套用房必須用於物業服務。除物業辦公室值班區和宿舍外,其余設備設施必須按規劃用途建設和使用。水泵房只能用來安裝水泵設備,配電房只能用來放置配電櫃,電梯間必須用來安裝電梯。

社區住宅又稱社區公房,是社區居民休閑和尋求公共服務的場所。

社區有權維護社區公有住房的合法權益,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售和沒收。因工作需要確需改變用途的,由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報當地民政部門批準。自治區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社區公房的使用,發現損壞有權責令其停止損壞。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該條第1款規定,建設單位劃撥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於業主,不屬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這就把長期存在的疑問說清楚了。但需要註意的是,業主對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不是民法上的單壹所有權,而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它不是某壹個業主單獨擁有的,而是全體業主共同擁有的。

(來源:百度百科:社區之家,百度百科:物業管理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