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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涉及地板損壞賠償糾紛。

按照合同條款確定責任人並承擔損失,也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租賃房屋時,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寫明,因出租人自身過錯造成租賃物損壞、滅失的,由出租人負責;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承租人應向出租人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由出租人承擔財產損失風險。

法律分析

在租賃合同中,房東和租客可以詳細列出房屋內物品的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狀況等,並對物品損壞的責任做出明確約定。尤其是壹些大型家具,需要在合同中註明新舊程度,最好拍照留底,以防日後發生糾紛。房屋租賃糾紛賠償涉及的法律條款主要是合同法中的規定,如違反租賃合同支付違約金、不按規定使用房屋造成損害賠償等。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沒有約定支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租賃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

法律依據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或者拆除、改裝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房屋及設施損壞的,應負責修復或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