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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生活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武漢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本市對餐廚垃圾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協調機制,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統籌協調,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五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組織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對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各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末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汙染物排放進行監測,以及對有害廢物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的汙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職責。

業務部負責指導可回收物料的回收管理。供銷社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市生活垃圾分類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開展再生資源回收。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教育、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提高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全市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以及社會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循環利用和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動員全社會和各行各業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第七條本市環境衛生、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餐飲、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指導和督促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第八條本市鼓勵環衛、物業、再生資源回收等企業開展市場化的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發揮價格調節作用,按垃圾種類和數量收費。從源頭上減少生活垃圾量,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有機結合,支持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推進生活垃圾就地處理,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學性和便捷性。第九條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幾類:

(1)可回收利用是指適於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張、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2)有害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生活危險廢物,包括燈具、日用化學品、電池等;

(3)餐廚垃圾(濕垃圾)是指含有有機物的易腐爛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餐廚垃圾;

(4)其他垃圾(幹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濕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點和處置利用的需要進行調整。第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黨政機關、駐韓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是管理責任人;由業主管理的住宅區,業主是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所有權人和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是管理責任人;

(四)農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商店等經營場所,開辦單位或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汽車站、軌道交通站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是管理責任人;

(五)在農村,村民委員會是管理責任人;

(六)其他人無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