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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圍欄和小區物業有什麽關系?

建築物內防護圍欄的設置不得危及相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在建築物中安裝圍欄是非常普遍的。我國目前還沒有法律法規,也就是法律沒有禁止安裝圍欄,它已經成為低層業主防盜的壹種手段。

關於是否允許安裝護欄和安裝限制的規定,見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城市居民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是指直轄市、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本規定所稱住宅安全防範設施,是指附著在住宅樓或者住宅區的防盜門、防盜鎖、防踢板、防護墻、監控報警裝置,以及附著在住宅樓或者住宅區的安全值班室。第四條城市居民住宅的安全防範措施必須具備防撬、防踢、防攀爬、防穿越、防攀爬等安全防範措施。上述規定明確,允許設置圍欄,但必須具有防攀爬、防穿越、防攀爬的功能。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即攀登、穿越、攀爬,則不具備安全防範功能,不符合規定,應重新改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規定(2004年7月1日實施)第九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窗戶、陽臺安裝護欄時,在同壹居住區、同壹路段兩側或者同壹建築內,應當按照有關護欄設計和安裝規範,采用相同的顏色和樣式。護欄安裝單位應當按照統壹的護欄設計安裝規範進行護欄安裝施工,具體的護欄設計安裝規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南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臨街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定期粉刷、裝飾和清洗;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懸掛有礙觀瞻的物品;設置安全網的地方,安全網不得超出墻體。

《洛陽市城市容貌標準》第十七條防盜網、陽臺、外走廊和窗戶(壹)道路兩側建築物陽臺和窗戶的防盜網不得超出陽臺外立面,未按要求設置的應當逐步改造;與主幹道相鄰的建築物的封閉陽臺和窗戶應當在材質、色彩和風格上統壹;新建建築安裝的防盜網應當由建設單位同時設計、安裝和交付使用;防盜網要定期保養,不允許在防盜網上掛物、晾曬。

防盜網的問題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重視,並逐漸統壹到不能超過外墻的認識。

此外,雖然壹些地方沒有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但壹些物業公司在物業合同和業主公約中規定,壹樓以上外墻不得安裝安全圍欄,或者二樓以上不得封陽臺,不得安裝防護圍欄(室外或窗外)。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住宅小區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公約》均規定“室外、窗外不得安裝防護圍欄”。作為業主,他應該履行和遵守合同。如果擅自安裝護欄,影響了整個小區的整體環境,損害了其他業主的利益,屬於違約行為,可以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和業主公約要求拆除。

雖然我國目前沒有關於防盜網的具體法律規定,但《物權法》中的相鄰權已將其納入法律管理層面。我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排除危險。第八十四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九十壹條房地產權利人不得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鋪設管線、安裝設備,危及相鄰房地產的安全。壹、二樓住戶為了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在房屋外墻窗戶安裝防盜網是壹種普遍現象。這種做法雖然合理,但由於可以攀爬和跨越,犯罪分子可以進入樓層沒有安裝安全圍欄的房屋實施犯罪。因此,在底層居民外墻窗戶處安裝安全圍欄的行為,實質上給上層居民的房屋造成了安全隱患。因此,底層居民不得在外墻窗戶處安裝護欄,尤其是超出墻平面的窗戶,應成為保障上層住宅安全、約束底層居民的普遍行為準則。也就是說,作為壹種上下相鄰關系,下層居民有義務不設置對上層居民構成潛在危險的設施。如果它們成立,上層居民有權要求消除危險。需要註意的是,下層住戶安裝此類設施,對上層住戶不構成侵害或妨礙,但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可能成為不法分子實施犯罪行為的條件。這種潛在的危險是由大多數人的正常認識決定的,而不是由犯罪事實的發生決定的。因此,犯罪事實未發生並不妨礙上層居民行使主張下層居民消除危險的權利。

從以上討論可以得出結論,防盜網的設置應以不對相鄰方造成危險為前提,否則,將視為侵犯鄰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