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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改善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設施設備齊全的新建城市住宅區和現有城市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區,由當地政府進行整改,達到規定條件後實施物業管理。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則,實行招投標制度。

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選聘壹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統壹管理。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居住區,是指配套設施完善、具有壹定規模的城市居住區。

本條例所稱城市住宅物業(以下簡稱物業),是指城市住宅區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設備和* * *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對現有物業進行管理,並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供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

街道辦事處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對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第二章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自治管理第六條銷售率或者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新建住宅區和符合物業管理要求的現有住宅區,由市、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者物業使用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物業管理委員會。

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壹個物業管理委員會。第七條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享有物業管理服務的權利;

(二)享有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代表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決定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

(四)監督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五)執行業主大會、物業使用人大會或者代表大會以及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六)遵守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公約;

(七)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第八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代表大會具有下列權利:

(壹)選舉和更換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

(二)審議通過物業管理委員會章程和物業管理公約;

(三)改變或者撤銷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四)決定物業管理服務和收費標準等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和物業使用人大會或者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必要時,經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代表提議,可以隨時召開業主大會、物業使用人代表大會。第九條物業管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幹人組成,任期3年。第十條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縣級以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物業管理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所作決定必須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通過。

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等有關方面參加會議。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壹)維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二)通過招投標,選聘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並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終止物業管理合同;

(三)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年度物業管理計劃和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四)聽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五)確定或者調整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六)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監督* * *使用的設施設備和* * *使用的場地的合理使用。第三章物業管理企業第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必須經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壹)按照合同的要求,制定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措施;

(二)根據委托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服務費;

(三)制止違反物業管理法規的行為;

(四)聘請專業公司和人員承擔專項服務;

(五)根據委托管理合同實施物業管理;

(六)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七)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社團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