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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選舉必須以實名制為基礎。《物權法》有這樣的要求嗎?

《物權法》沒有規定選舉業主委員必須以實名為依據。業主投票權采用物權制度,業主取得物權時自然取得投票權。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1/2以上且占總人數1/2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對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更新方案作出決定,決定改建或者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業主委員會是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代表組成的非政府組織,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界反映業主的意願和要求,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經營。

業主委員會應當落實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並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管理規定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必須是熱愛公益事業、道德品質好、責任心強、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主委員會工作有壹定時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物業業主、業主代表和物業* * *人員。候選人可通過自薦、業主推薦或籌備組協商等方式產生,由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進行最終資格確認。候選人產生後要公示壹周。業主認為有必要補充推選候選人的,十名以上業主可以聯名提出合格候選人。候選人名單應當在業主大會召開至少七日前提交籌備組,並公示壹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