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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使用維修基金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解析: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壹)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聘用物業服務人員的社區居委會)根據維修、更新、改造項目,向管理機構申請使用。

(二)管理外部檢查,確認維修項目,界定受益範圍。

(3)在物業區域內公示維修方案,包括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維修單位的選擇方式,費用預算,費用開支範圍等。,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4)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受益範圍內業主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申請,確定維修方案。

(五)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聘用物業服務人員的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維修方案;維修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經過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計,審計費用計入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六)工程驗收完成後,維修計劃組織者應當將維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決算、業主意見表和撥款明細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七)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維修合同和工程進度支付費用。管理機構經審核公示後,按照維修合同約定留存質量保證金,將維修費用余額劃轉給維修單位,並從相應的業主個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扣除。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