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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對綠化的規制

法律分析:第壹,對小區進行封閉管理,保證小區的綠化環境為小區內的居民服務,增強居民的領地意識,保證小區環境的安全安靜。第二,要有足夠的綠化面積。新區居住建築綠地率不低於30%,舊區不低於25%,綠化指標組團不低於每人0.5平方米,全小區綠化不低於每人1平方米。同時,綠地應有充足的日照時間,滿足居住活動的要求,綠地面積在日照覆蓋範圍內應大於1/3。第三,綠地要靠近居民樓,供觀賞和使用。四是綠地應包括壹定數量的活動場地(如兒童遊樂場),設置椅子、鋪路石等設施,滿足居民休息、散步、運動、健身的需求。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占用、處分業主部分,擅自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確認處分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