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