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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物業管理條例(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聘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第四條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規劃、市政、民政、園林、公安、物價、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第七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是物業服務行業的自律組織,負責制定物業服務規範並監督實施,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科學、規範、和諧發展。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第八條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的物業管理。第九條新建建設項目實行物業管理的,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持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向物業所在地的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在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後,對物業進行分割,並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劃分原則如下:

(壹)物業管理區域以物業建設宗地紅線圖的範圍確定;

(二)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主體配套設施設備,應當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不同物業管理區域地理位置自然相連的,業主在入住前經各自建設單位同意,並已向購房人明示,或者在業主入住後經各自業主大會同意,可以合並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有爭議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實際形成的獨立物業管理區域,不再重新劃分。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逐步采用招標方式選擇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商品房預售30日前,商品房預售人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完成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投標人數少於3人或者住宅規模不超過3萬平方米的,經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協議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出售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依法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業主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標之日起05日內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協議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說明備案內容。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第十四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期限屆滿前,但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終止。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時,應當辦理書面移交手續,並移交下列資料:

(壹)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 * * *設施設備清單;

(三)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等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文件;

(五)業主名單;

(六)物業管理所需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