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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居住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簡稱物業管理人)或者自行維護、養護和管理房屋及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規劃和社會治理體系,建立物業服務綜合協調機制,促進物業服務發展和民族團結和諧社區建設。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物價、民政、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和指導本轄區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大會執行機構,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執行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物業服務與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的關系,調解處理物業管理服務糾紛;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物業管理服務糾紛的調解處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內容。第六條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召集,由房產、公安、民政、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等各方代表參加,具體解決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需要協調的問題。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物業管理區域實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服務,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第八條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自律制度,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和服務。第二章新建物業和預建物業管理第壹節物業管理區域第九條新建建築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兼顧建築規模、* *設施、社區建設等因素,合理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建設單位使用同壹配套設施開發建設的,應當劃定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第十條建設單位出售房屋前,應當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地名批準文件等資料,向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征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消防、市政公用等部門的意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並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出售前向買受人明示指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第十壹條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後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由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劃分。第二節配套設施第十二條教育、醫療衛生、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由政府建設並承擔相應費用;配建供熱交換、變配電、燃氣調壓、垃圾轉運、公共廁所、消防和商業服務等設施的,應當在建設項目審批和備案文件中明確建設單位,明確產權歸屬,建設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水、電、氣、熱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由建設單位出資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水、電、氣、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就供應方式、主要技術指標、質量保證和使用壽命等進行協商,並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當明確設計和施工要求、材料和設備的選擇以及相關產品供應商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非公共教育、文化、體育等設施,應當明確投資主體、產權歸屬。屬於建設單位的,應當優先考慮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