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對財產進行檢查的措施。
第六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物業的位置、設施設備配置和建設標準。
第七條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約定,全體業主同意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檢查物業的部位和設施。
第八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承接物業查驗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檢查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