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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財產檢查的措施

法律分析:為規範物業檢查,加強對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制定了《物業檢查辦法》。物業檢查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明確、保護業主財產的原則。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參與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分戶驗收和竣工驗收,向建設單位提供物業管理方面的建議,為實施物業查驗創造有利條件。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檢查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檢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法律依據:對財產進行檢查的措施。

第六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物業的位置、設施設備配置和建設標準。

第七條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約定,全體業主同意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檢查物業的部位和設施。

第八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承接物業查驗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檢查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