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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仲裁業主不交物業費怎麽處理?

列舉的問題屬於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依法主張權利。《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第壹千壹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方追償。”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物業(服務)費包括“物業使用的部位、物業使用的設施設備和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小區地上車位由物業出售出租,電梯廣告收入不向業主公開。不符合《民法通則》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九百四十三條,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以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為依據;根據《民法通則》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其他行為人拒絕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業主在投訴物業管理公司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時,有正當理由拒絕支付服務費。

依據法律法規提出建議,希望朋友們喜歡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