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責任:住院或門診發生的醫保以外的醫療費用可以報銷。扣除免賠額2萬元後,654.38+萬以下部分報銷55%,654.38+萬以上部分報銷67%,最高報銷654.38+0萬。既往患病人數比例減少10%。
3.重特大疾病再保障責任:上述兩項費用報銷後剩余的個人治療費用可在重特大疾病保障責任項下報銷。扣除5萬免賠額後,按45%報銷,壹年最高報銷654.38+0萬,有既往疾病的人報銷比例降低654.38+00%。
4.罕見疾病補充保障責任:套餐
包括6種罕見病,保額20萬,扣除5萬後免賠額4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個人賬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大病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方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9%—0%。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最低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承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承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重特大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以及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分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低於起付標準和高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