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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代理詞

法律分析:被告欠原告物業管理服務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不僅要向原告支付欠款,還要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主張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未超過訴訟時效,該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辯稱,被告以原告在合同履行中違約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要求原告履行贍養義務,並賠償因遲延履行上述義務給被告造成的損失,該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