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應當自選舉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