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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用房面積應該是多少?

根據鄭州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物業總建築面積千分之四的標準;2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項目,物業管理用房建築面積不得低於80平方米。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納入建設配套項目計劃,與新建物業同步設計、建設和交付使用。

物業管理用房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