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物業不允許新房主進屋。任女士從法院買了壹套別墅,拿到房本和重新裝修的鑰匙時,傻眼了。屋前的院子裏堆滿了各種雜物,沒辦法進房間。任女士想找物業處理,才發現這些東西是物業有人堆的。
第二,原因是原業主欠物業和開發商錢。物業給出的理由是,房子原主人還欠開發商錢。很明顯,物業和開發商是想壹起為難任女士。任女士是從法院拍下房子的,錢已經交了法院,所以她和開發商之間不存在利益關系。讓任女士無法入住的只是開發商與原業主之間的糾紛。
第三,在公安和法院的協助下,女方順利遷入。後來任女士找到了相關媒體。在媒體的協助下,公安和法院介入此事,任女士最終順利進入了房子。眾所周知,法院應該在拍賣前解決糾紛,而不應該把問題轉移給新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