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措施。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救援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疏於管理,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安全義務,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