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為標準合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及委托物業管理的基本情況;
2、物業管理服務和服務質量要求;
3.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方式;
4.合同期限、合同終止和解除的約定、物業管理服務費、余額維護費、物業管理用房、物業資料等的劃轉方式。合同終止時提前收到;
5.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6.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企業對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進行專業維護、養護、管理和維護,業主應當支付報酬。
二、物業管理合同簽訂需要註意的事項:
(1)明確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和義務,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口頭承諾要在協議中落實,要有據可查;
(2)明確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具體內容,其責任是否明確,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是否細化、量化並有考核依據;
③明確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標準和支付方式以及相關費用的提取是否合理;
(4)在協議中明確規定業主在物業使用過程中應遵守的事項;
⑤協議終止和解除的約定是否明確、合理;
⑥雙方違約責任的界定是否明確、合理;
⑦確定物業管理企業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壹般來說,資質等級越高,專業人員越多,資本實力越強,服務水平越高,管理規模越大;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無權從事物業管理服務。
車主還應註意:
①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基本內容是否與開發商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壹致;
(2)協議內容對所有買家是否壹致。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壹條在業主大會、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