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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以房產證威脅交物業費

法律主觀性:

在房產證未移交前,業主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應當由建設單位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約定繳納。但房產證交接後,房屋收房,業主需要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約定繳納物業費。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