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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物業管理和國內物業管理有什麽區別?

業主立案法團權力最大: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香港《建築物物業管理條例》,代表全體業主的物業管理權益而成立的法律實體。可以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擁有獨立的訴訟權利,代表全體業主管理公共場所,有權聘請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相當於北京市物業管理委員會。壹個小區或者建築物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成立業主立案法團:1,5%以上的所有權要求召開業主大會;2.超過30%的業主向民政事務局申請;3.20%的業主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業主委員會普遍成立:是根據大廈公契成立的非法人組織。無權起訴,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溝通,監督物業公司的日常活動,對管理服務提出批評和建議。居民互助委員會——香港居委會:是由民政專員和建築物的業主、租戶組成的非法人組織。它沒有獨立的訴訟權利。其主要職責是促進居民之間的交流,在壹定程度上監督物業管理,並對物業管理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