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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能否將管理用房改租給員工及家屬?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於物業管理用房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以下統稱物業管理用房),並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大會成立後,將免費向業主大會提供。產權屬於所有人。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標準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至少按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的0.2%配備。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不低於10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提供。業主委員會用房的建築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地面以上單壹用途成套房屋,並具備水、電等基本功能。

所有權使用和監督

所有者。物業管理用房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必須用於物業管理服務和業主活動;

維護和保護責任。物業管理用房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

使用要求。物業管理用房不得買賣、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監管要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權屬登記簿上予以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