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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樓市調控“新八條”細則出爐,嚴控中介機構掛牌價。

7月30日,深圳官方發布平臺“深圳發布”,深圳房地產調控“新八條”細則正式出臺。細則中對15年7月前在途房產交易政策的適用、結算時間的確定、商品房限購政策、離婚人員購房套數的計算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在此之前,7月15日,深圳市住建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了《關於進壹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包括調整商品房限購年限等八項措施。深戶、成年單身(含離異)家庭須在本市落戶滿三年,並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36個月及以上的證明。非深戶和成年單身(含離異)在提供購房證明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5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規定,繼續購買商品住房。夫妻離婚的,自離婚之日起3年內,任何壹方購買商品住房的,其擁有的住房數按離婚前家庭總人數計算。

此次《細則》明確,2020年7月15日前(不含7月15)購房的,可繼續完成交易,不受新政影響,購房時間以網簽時間為準。對於已實際成交,但未在房地產信息平臺進行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預)錄入,並能提供有效房款轉賬憑證的,也視為已辦理網簽(預)錄入。

對於7月15前已申請落戶,正在進行房產交易的,不受新政中需要繳納3年社保的影響。

關於普通住房標準的認定,細則明確,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在途交易仍按原普通住房標準認定,即不受“750萬元以上房產認定為豪宅”的影響。

關於離婚人員購房,細則明確規定,夫妻離婚,離婚之日起三年內任何壹方購買商品房的,原家庭擁有的房屋總數按離婚之日(以離婚證登記時間或法院判決生效時間為準)計算。購買之日前3年內有2次以上(含2次)離婚記錄的,追溯3年內所有離婚記錄,其擁有的住房套數按購買之日前3年內離婚家庭總數之和計算。

在二手房交易信息披露方面,細則要求深圳市房地產與城市建設發展研究中心及時匯總整理熱點區域、熱點樓盤二手房合理交易價格,並定期發布,引導市場理性交易。熱點樓盤二手房合理成交價原則上每半年更新壹次。

同時,嚴格控制中介機構的掛牌價。掛牌價明顯高於房地產合理交易價格的,中介機構不得受理並向社會公布。政策出臺前,各區住建局要督促中介機構及時下架。

此外,本市房地產中介機構應於每月7日前(含7日)向市住建局報送二手商品住房交易價格等相關信息,並對所報送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不報、瞞報、隱瞞不報的中介機構,市住建局將依法采取暫停網簽權限等措施,並納入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進行聯合懲戒。

對於深圳樓市新政的出臺,深圳中原董事總經理鄭樹倫認為,此次調控政策首先是對需求的管理,限購條件收緊,社保年限延長。深戶還需要連續三年社保或納稅才能買房,這進壹步提高了購房門檻,可以立即降低市場有效需求,相信對市場降溫有立竿見影的效果。此外,過去壹段時間,存量房交易壹直比較活躍。為了有效抑制過熱的市場,這壹政策包括:普通住宅的標準再次修改,750萬元以上的房產被定義為豪宅。

鄭樹倫認為,這些不同組合政策的目的都是壹樣的,就是增加交易成本,從而達到抑制交易的效果。同時,為了打擊利用二手房信息炒作樓市的行為,此次政策調整還明確要求行業配合,公開提交信息,旨在避免信息公開後引發市場恐慌。

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發布的《2020年第30期周報》表明,新政影響將持續發酵,二手房網簽量將繼續低位運行。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根據深圳市住建局房地產信息平臺公布的商品房交易(已完成產權過戶)數據顯示,7月20日至7月26日,深圳新房和二手房交易量(已完成產權過戶)分別為747套和2010套。二手房網簽1700套(含自助網簽)。這個數字在前兩周分別是10023套和5143套。“7月15”新政對市場成交量的影響“顯而易見”。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預測,隨著新政影響的不斷顯現,未來壹段時間內,深圳二手房網簽量仍將保持低位。

規則全文:

壹、在途房地產交易政策的適用

2020年7月15日前(不含7月15)購房的,可繼續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壹條第壹款影響。購買時間以網簽時間為準,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已在房地產信息平臺錄入的,以壹手房預售合同預錄入時間為準;壹手房買賣合同和二手房買賣合同以訂立時間為準。

(2)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但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尚未在房地產信息平臺進行(預)錄入的,能夠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壹的,視為已辦理網簽(預)錄入:

1.已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購房款(不含現金支付)並能提供銀行、支付寶、微信(POS機購房簽約單、購房轉賬賬單等有效轉賬憑證。,過戶憑證須有“購房款”、“購房定金”等相關表述,或能證明交易真實存在的相關材料);

2.購房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有效銀行轉賬憑證;

上述定金及購房款的轉讓方應為購房人本人或其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上述材料申請預售合同備案或者不動產權利登記的,應當在2020年65438+2月31(含65438+2月31)前提出申請。

二、結算時間的確定

常住家庭或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深圳定居的時間,以戶口簿記載的時間為準。

未在深圳落戶,但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前取得人力資源或公安部門準予落戶的相關證明文件的,可繼續完成交易,若在政策發布前已發生實際交易且能提供第壹條相關文件的,不受《通知》第壹條第壹款影響。

第三,關於商品房限購政策

(壹)入戶未滿3年且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5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深戶及單身成年人(含離異個人),按照《關於進壹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幹措施》(深府辦〔2016〕28號)第四條相關規定執行。

(二)《通知》所稱社會保險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中的任意兩種保險。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含離異)在購房之日前3年內已切斷社保繳納,但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在購房之日前5年半內在深圳累計繳納60個月社保,並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連續繳費和累計繳費不包括逾期繳費。

(3)在深圳退休的,戶籍居民可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深圳連續繳納36個月(含)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證明,非戶籍居民可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深圳連續繳納60個月(含)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證明,並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購買商品住房。相關執行標準參照本條第二款。

(4)疫情期間不能按時繳納社保且在當地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完成繳納的,視為連續繳納社保,代扣代繳情況不納入購房社保需求審核。

(五)居民家庭夫妻只有壹方符合購房條件的,所購商品住房只能登記在符合購房條件的壹方或雙方名下,不得單獨登記在不符合購房條件的壹方名下。

(六)以贈與方式轉讓商品房的,受贈人應當符合《公告》的要求。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前完成不動產權利轉移公證或申請登記的,可繼續執行原政策。

第四,關於離婚人士購房

(壹)夫妻離婚,離婚之日起3年內任何壹方購買商品房的,原家庭擁有的房屋總數按離婚之日計算(以離婚證登記時間或法院判決生效時間為準)。離婚之日起3年內,離婚前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離婚後任壹方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1套;離婚前家庭名下有本市商品住房1套,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離婚後無房壹方可作為成年單身人士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1套;離婚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兩套及以上商品房的,離婚後任何壹方不得在本市購買商品房。

(二)購房之日前三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離婚記錄的,追溯三年內所有離婚記錄,其擁有的住房套數按購房之日前三年內離婚家庭總數之和計算。

動詞 (verb的縮寫)論普通住房標準的調整

2020年7月15日前(不含7月15)在途交易仍按原普通住房標準認定,執行時間參照本通知第壹條第壹項的相關規定。

六、關於實行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網上簽約。

(1)通知下發後10個工作日內,由市規劃國土房產信息中心完成住房抵押合同網上簽約系統開發,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商業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的授權手續。

(二)系統上線後,金融監管部門應督促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將抵押合同信息錄入系統,相關數據自動推送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抵押登記。

(3)系統上線前已發生的交易(時間節點參照第1條執行),可繼續按原程序辦理。

七、關於二手房交易信息披露。

(壹)市房地產與城市建設發展研究中心及時匯總整理熱點區域、熱點樓盤二手房合理交易價格,定期對外發布,引導市場理性交易。熱點樓盤二手房合理成交價原則上每半年更新壹次。

(2)嚴格控制中介機構掛牌價格。掛牌價格明顯高於其所在房地產合理交易價格的,中介機構不予受理並向社會發布。政策出臺前,各區住建局要督促中介機構及時下架。

(三)本市房地產中介機構應於每月7日前(含7日)向市住建局報送二手商品住房成交價格等相關信息,並對所報送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不報、瞞報、隱瞞不報的中介機構,市住建局將依法采取暫停網簽權限等措施,並納入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進行聯合懲戒。

八。其他人

購房人在2020年7月15日之前(不含7月15日)已實際成交並能提供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相關文件。相關款項不符合原政策性購房條件,但在申請預售合同備案或不動產登記時符合原政策性購房條件的,可按原政策繼續交易,但應在65438+2020年6月完成。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