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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新政策

《民法典》關於物業費的新規定如下:業主應當按照約定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以不良草案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業主逾期未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有權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物業管理人有權給予公力救濟,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停止供電、供氣以督促其繳納物業費。

1.《民法典》對物業費有哪些新的規定?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業主* * *產生的收益,扣除合理費用後歸業主所有。比如小區裏汽車保險杠上的廣告,電梯裏放置的廣告,快遞櫃,公共停車位等。,通過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獲得的收入,不能在不告知業主的情況下放進自己的口袋,賺的錢要分給小區業主。

業主可以解除物業。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物業管理,工作效率,服務態度等。跟業主的生活質量有很大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