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是指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健康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教育、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地產租賃等房地產行業年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及以上;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的居民服務、修理及其他服務、文化體育娛樂、社會工作。
中小企業標準條款
1.微型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人,年銷售額或年營業收入不超過100萬元;
2.小型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50人,年銷售額或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萬元;
3.中型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年銷售額或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億元;
4.大型企業:員工人數超過300人,年銷售額或營業收入超過2億元。
綜上所述,服務企業的規模劃分標準是指年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及以上的服務項目企業。
法律依據:
第七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數量;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經營範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變更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