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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業費的執法將如何實施?

法律分析:欠物業費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如果小區物業去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先通過銀行查封欠物業費業主的賬戶,也就是所謂的被執行人。如果被執行人賬戶有錢,銀行會扣款。如果賬戶裏沒錢,法院會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相關資產,拍賣或者其他處理方式扣除物業費。如果是可執行案件,壹般執行時限為法院受理原告申請立案後六個月,但如果是不執行案件,壹般執行時限不超過三個月。執行期間中止執行的,需要扣除中止時間。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向執行法院院長或者副院長報告,經批準後可以延長期限。如果法院決定執行該法超過六個月仍未執行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由上壹級人民法院指令原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完畢。在整個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認為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有不正確、不適當的執行行為的,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向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反應,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人民法院不予處理的,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紀檢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