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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終止的條件

法律主觀性:

壹、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條件

(1)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

(2)如果壹方違約,法院將終止合同。業主或物業管理公司(受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任何壹方不按照簽訂的物業合同履行義務的,經法院判決後,可以解除合同。

(3)壹方侵害另壹方權益,經協商或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4)雙方同意終止合同。

合同的解除,無論是當事人協議解除還是依法解除,都必須遵循壹定的程序。協議的解除要經過兩個階段:在雙方達成協議的基礎上簽字承諾,解除才能生效。法律規定了特別程序的,應當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合同終止後,未完成的合同終止;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當事人可以要求采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如何審查物業服務合同

1.審查物業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資格。註意選擇具有壹定專業實力、能保證服務質量的物業服務人員。

2、審查具體內容和具體表述是否合理合法,重點審查物業服務合同是否明確規定了物業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1)物業服務提供者有義務親自提供物業服務。根據《民法通則》第941條的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物業服務全部委托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其拆除後的物業服務全部委托給第三人。但應允許物業服務提供者根據自身人員配備情況,將部分服務事項委托給更專業的機構或人員。

(2)物業服務提供者適當提供物業服務的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第九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業主進行適當的維修、養護、保潔、綠化和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並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物業服務區域內有違反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通過協助等方式予以處理。

(3)物業服務提供者有披露和報告的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第943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定期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服務事項、責任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績、維修資金的使用、部分經營和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4)物業合同不得約定業主未繳納物業費時,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督促繳納物業費。如果業主逾期不交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員只能通過催促的方式催繳,而催促是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前置程序。

3、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整。

根據《民法典》第938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場所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作為民法典規定的典型合同,法律的規定可以對物業服務合同進行規範,有助於當事人完善合同內容,彌補當事人約定的不足。

4.審查物業服務合同的形式要求。

物業服務合同屬於集體合同,訂立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可以依法與物業服務提供者訂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提供者訂立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和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另外,物業服務合同是必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根據《民法典》第490條的規定,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訂立合同,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成立。合同雙方是否簽字或蓋章。

三、物業服務合同委托的範圍是什麽?

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將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第三人,但不得將全部物業服務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在解決後分別委托給第三人。該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正是基於上述考慮,壹些特殊服務允許轉包,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所有的都禁止轉包。這類似於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為了禁止承包人轉包給第三人獲取非法利益,法律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以轉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通過轉包非法獲利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的解除,無論是當事人協議解除還是依法解除,都必須遵循壹定的程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 *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