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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業主財產債權轉讓。

如果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可對原債權人履行債務。未通知債務人不影響債權人(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轉讓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

壹、債權轉讓不通知債務人會有什麽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自2021 1起施行)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實踐中,采用債務人同意不利於交易便利,采用自由主義不利於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中明確的通知主義不僅承認債權轉讓是債權人的處分行為,而且為債權人的自由處分提供了便利和保護,保護債務人免受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他人而造成的意外損害。“因為債務人向誰還債對他來說關系不大。債務人的履行費用因轉讓而增加的,由原債權人承擔。”

二、債權轉讓如何通知債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該條明確指出,在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問題上,我國采取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生效。

1,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債權轉讓即生效,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是否同意合同債權轉讓,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不決定是否生效。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債權轉讓約定後,受讓人也會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債權轉讓而具備原告資格。

如果堅持告知義務應當在訴訟前完成,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將違背合同法確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正常循環;同時曲解了《合同法》第80條規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定通知義務壹方面是為了尊重債權人行使權利,另壹方面是為了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債務人被通知債權轉讓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償還義務的對象。

2、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口頭進行(如果債務人拒不承認,需要兩個以上不相關的當事人)

3、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通知”的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直接關系到受讓人的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在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中,要求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如果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那麽此時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此時債務人對原債權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起到消滅債務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