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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基金交給誰?

法律分析:房屋維修基金上交房管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指定銀行設立專用賬戶,將維修基金轉入專用賬戶存儲,並按規定使用,房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由業主共有且不與其他物業* * *使用部位和設施的除外;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建築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建築。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公有住房出售的,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的比例,從銷售資金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賬戶,按門牌號設立子賬戶;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立賬戶,按門牌號設立分賬戶。

第十壹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的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

開立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按照出售房屋的單位設立賬戶,並按照樓宇單獨設立賬戶;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門牌號單獨設立賬戶。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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