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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妨礙財產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業主不僅享有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的使用權和收益權,還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壹般來說,壹個住宅區的《管理規約》或《物業服務合同》都會約定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要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包括配合維護公共設施的義務。雖然部分排水管道、供熱主管道、電信布線等設備設施因設計原因放置在業主房間內,業主擔心因維護不當造成自身財產損失,但公共設備的功能是為全體業主服務的,其效用具有公共價值和整體利益。業主應根據規約或合同積極履行配合義務,拒絕配合沒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