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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責任和義務範圍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壹)財產責任的範圍

1,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修。

2.公共綠化的維護。

3.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維護。

4、公共* * *區域秩序維護、安全保衛等事項的協助管理服務。

5.對物業使用中的禁止行為負有告知、勸阻和報告的義務。

6、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核算管理。

7.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的保管。

8.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2)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1,以業主服務為宗旨,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2.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提供安全防範、衛生保潔、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日常維護等服務;

3、按照規定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

4.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5.協助相關部門提供社區服務,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場所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物業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公共服務承諾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的物業服務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