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條(壹)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強制報廢;
(二)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三)銷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銷售金額的罰款,並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